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4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的地: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原告职工。
被告九江鑫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鑫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