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英城如家旅馆,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和平中路*号。
经营者:陈莺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栋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如家旅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如家旅馆上诉提出:1,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英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2、被上诉人没有起诉权,应驳回其起诉。
3、上诉人主张其商标属驰名商标,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发生在广东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的意见,原审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所在市、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颜伟强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曾文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月敏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