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58号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
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阳,总经理。
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对涉案名称为“单轨吊机车液压控制装置”(专利号:ZL201310430859.1)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