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初96号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铁岭市政和茶庄,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经营者:邱华。
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辽宁省铁岭市政和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