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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军、刘庆福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4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军、刘庆福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41号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M7栋。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泉洲,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福,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正军,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彭文涛,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在本院的主持下,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庆福、李正军、彭文涛针对包括本案在内的101件相关案件纠纷(见附表)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大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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