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61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路秀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瑞礼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科,总经理。
被告:东阿县鸿业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常保中,总经理。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瑞礼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东阿县鸿业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