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张浩,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西大门。
经营者:吴敏,女,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上诉人沈张浩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张浩于2017年9月22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张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张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沈张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