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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06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主要负责人:张磊,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轩,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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