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主要负责人:张磊,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轩,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