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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25号之一
案件名称02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技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3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87.5元,由原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18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灵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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