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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等与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华杰汽保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436号
案件名称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等与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华杰汽保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华杰汽保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36号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

法定代表人:钱建统,总经理。

原告:钱建统,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公司法务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华杰汽保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宝源综合大市场。

经营者:吴华,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华杰汽保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承担,退回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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