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87号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肖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许淑萍,均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祥合气模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赵万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万全,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祥合气模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投资人:赵子怀,该厂总经理。
被告:赵子怀,男,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松、李飞,均为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祥合气模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赵万全、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祥合气模制品厂、被告赵子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8××××.1,名称为“充气跳床(十一合一9206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中山新宏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