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60、1761、1762号原告:黄清香,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法定代表人:曹瑞。
原告黄清香与被告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1、ZL20113008××××.5、ZL20113008××××.2)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清香于开庭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清香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清香撤诉。
三案受理费各均由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黄清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