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清香与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60、1761、1762号
案件名称黄清香与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清香,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60、1761、1762号原告:黄清香,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法定代表人:曹瑞。

原告黄清香与被告鹤山市煌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1、ZL20113008××××.5、ZL20113008××××.2)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黄清香于开庭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清香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清香撤诉。

三案受理费各均由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黄清香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