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历城区晨仔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马玉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历城区晨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