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34号原告: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阎胜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臻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涂自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臻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69××××.4、专利名称“一种注塑模具内成品塑件的自动顶出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2017年9月6日,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