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26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5800GranitePkwy,Suite600,Plano,Texas,UnitedStates)。
授权代表人:CharlseC.Grindstaff,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莹,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宁东区块。
法定代表人:秦亚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与被告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28400人民币,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