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5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城关瑞申五金商店。
负责人:黄云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城关瑞申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