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35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多洗化用品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武路**号。
经营者:郭素容。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多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多多洗化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多多洗化用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多多洗化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