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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85号
案件名称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钟福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号[4-1]**幢***房间。

法定代表人:余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号美泰科技园贰号厂房叁、肆楼。

法定代表人:钟福庆。

原审被告: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兆隆***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速善,总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修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冠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众公司)、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讯公司)、连云港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第ZL2011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犯第ZL2011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设备;

3.判令仟讯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第ZL2011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4.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另连带赔偿150万元(包括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判令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2011XXX、于2011年12月7日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发现在连云港多个地点标有“连云港报业传媒集团”字样的电子阅报屏产品。

经对比,上述电子阅报屏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时,在侵权产品背面标有“制造商: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1-1-8833”的铭牌。

2016年10月11日,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报业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其解释侵权产品来源,提供涉及侵权产品的相关协议。

报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签收上述律师函。

2016年10月18日,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收到报业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并附有报业公司和仟讯公司的《采购合同》及广州冠众公司出具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根据《采购合同》和《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确定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由报业公司提供要求,由广州冠众公司和仟讯公司共同承担供货义务。

因此,广州冠众公司、仟讯公司、报业公司形成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又发现广州冠众公司的网页(http://www.winallgz.com/productd.php?

id=84)上销售或承诺销售“双屏立式广告机”与上述侵权产品相同,销售及承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中。

根据广州冠众公司网页信息,深圳冠众公司作为制造中心,广州冠众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营销总部。

根据广州冠众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可以确定深圳冠众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法人股东为广州冠众公司;

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钟福庆,并同时任二被告的总经理职务。

因此,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冠众公司和广州冠众公司在实施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产品时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广州冠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广州设有知识产权法院,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州冠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冠众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冠众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冠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广州冠众公司负担。

广州冠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该规定实施后不再受理该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专利民事案件,该类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跨区域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驳回广州冠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但该批复无法查询。

因此,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众多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法律裁决文书,广州冠众公司无视该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其中一个被告深圳冠众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广州冠众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广州冠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冠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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