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79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重庆渝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安瑞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92394B经营者:郭丽,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安瑞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交纳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