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B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国际博览城B区******号。
经营者:刘学文,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汉族,1981年4月19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其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