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085号原告:绍兴市嘉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镇茅洋村(原吕家溇)104国道上靠西。
法定代表人:金彩凤。
原告:倪家炜,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亚云,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花,女,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嘉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倪家炜诉被告王宝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要求交纳诉讼费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