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30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
被告:沈阳市赛隆大明眼镜店。
经营者:李美富。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赛隆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3万元变更为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退回5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