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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石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13民初1162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石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石玉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6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石玉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西。

负责人刘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石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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