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2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初1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隆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俐,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22宝石名城1-9号。

代表人:王健,该药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虹泰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