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莘县金太阳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城镇前三里村村北。
经营者:张福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金太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莘县金太阳副食超市已经注销,无法送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