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21号之一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经营��张伟。
被告:蒋晨,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蒋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