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804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A。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高塍镇张吉买盛副食店超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心路东侧3#,注册号320282600776362。
经营者:张伯军,男,1984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32501198406105717,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高塍镇张吉买盛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张吉买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马利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利公司撤回对张吉买盛超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