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53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毛子星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鸿运路6号。
经营者:夏和辉。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横塘毛子星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