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76号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虹园新村二期T7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慧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力,该公司法务。
被告:蛟河市天北镇新长城副食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镇内。
经营者:徐长志,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劳动村尤家屯。
原告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天北镇新长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吉林市昊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