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110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7107X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创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白马村冯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15N4X3(1-1)。
法定代表人:周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创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