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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678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三明市梅列区豪美厨卫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78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洲巷头***号。

投资人:徐金定。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豪美厨卫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栋102店。

经营者:陈始声。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三明市梅列区豪美厨卫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2.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豪美厨卫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子儒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86××××.0,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王子儒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与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原告发现被告南安市如意泉洁具厂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一致,遂在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豪美厨卫商行处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经比对,公证购买的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未许可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42086××××.0)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施国琴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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