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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益昌林眼镜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642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益昌林眼镜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益昌林眼镜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42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益昌林眼镜批发部。

经营者:杨昌林。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益昌林眼镜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元。

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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