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星火路南侧。
经营者:白兴民,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苏12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泰兴市新文化文体用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