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28号之一原告:李增榜,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
法定代表人:潘克杰。
原告李增榜与被告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增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增榜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