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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榜与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128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增榜与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增榜,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28号之一原告:李增榜,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

法定代表人:潘克杰。

原告李增榜与被告瑞安市国杰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增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增榜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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