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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老社日用品商行、王丽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07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老社日用品商行、王丽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老社日用品商行,王丽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07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老社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层**号外墙面,经营者:杜科英。

被告:王丽莉,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老社日用品商行、王丽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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