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8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古城天天惠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集人民路。
经营者:李冰。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古城天天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