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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精功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285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精功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精功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85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精功眼镜店,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朱柄,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精功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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