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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全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27刑初902号
案件名称廖全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全现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327刑初9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全现(曾用名廖全燕),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8年2月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全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全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廖全现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含有中国惠普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硒鼓及硒鼓型号标等物。

同年12月22日,苍南县公安局在苍南县龙港镇华电商贸城一楼查获惠普“HP”牌硒鼓包装17300件,惠普“HP”牌硒鼓型号标记1082件;

在龙港镇金钗二街20号查获惠普“HP”牌硒鼓包装1050件、惠普“HP”牌型号标签1550个;

在龙港镇江口路47-1号对面的简易内查获惠普“HP”牌硒鼓包装盒9200件;

在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和美家苑小区6幢1-15和8幢1-16号查获的惠普包装14500件、惠普“HP”硒鼓墨盒型号标签21200件。

经查,上述惠普包装盒、标签等物均标有“HP”商标图样,均系被告人廖全现非法制造。

2016年期间,被告人廖全现还将其制造的惠普包装盒销售给“张小姐”(另案处理)、王小姐等人,并雇佣冯某、虞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苍南县、慈溪市两地帮忙发货。

经查,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廖全现共销售其制造的“HP”注册商标标识2050件。

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日是,被告人廖全现指使虞宏杰将制造的惠普包装盒1件(内有100个包装盒)发给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远景存徐家12号的张小姐;

将制造的惠普包装盒1件(内有100个包装盒)发给安徽省安庆市市辖区迎宾西路329号的徐向东;

将制造的惠普硒鼓包装盒1件(内有100个包装盒)发给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红银路291号的谢鹏;

将制造的惠普包装盒2件(内有200个包装盒)发给北京的王林。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廖全现将制造的惠普硒鼓包装盒销售给广州的“王小姐”,并按其��求指使冯亦品将制造的78型号惠普包装盒1箱(内有100个包装盒)发给南京市建宁路35号的陈进;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53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50个发给贵阳市小河区四方路的刘某;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西安市枣园西路大马路村冯军;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临沂市兰山区石运胜;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200个发给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0号陈磊;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200个发给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奏成;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东新科贸电脑城彭红艳;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硅谷21号张凯;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成都市候武区蒋毅;

将制造的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乌鲁木齐天山区吴署;

将制造的88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12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武汉市洪山区田某伟;

将制造的88A型号惠普硒鼓包装盒100个发给广州市天河区芩村钟庆侨。

经查,上述包装盒均标有“HP”商标图样。

另查明:“HP”商标的注册号为第7749458号,注册有效期间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注册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墨粉盒;

喷墨打印机墨盒;

印刷油墨;

碳粉。

经比对,被告人廖全现制造的上述包装盒、型号标签等物标有的商标图样与惠普发展公司注册号第7749458号的“HP”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全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1、王某、官冬密、吕某、廖某、秦某、高某的证言,同案犯虞某、冯某、肖某的供述,手机一只(含销售短信内容),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知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练习本(含销售记录),德邦物流快递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全现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廖全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均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廖全现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全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65882件和作案工具白色苹果5S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廖全现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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