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89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志国眼镜经销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仵静,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志国眼镜经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