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8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精益眼镜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经营者:敖惠娟,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精益眼镜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