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乐陵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乐陵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