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6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易道烟酒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207号。
负责人胡燕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易道烟酒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