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62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旺佳副食超市,系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厦河商城**幢*******号。
经营者:汤伟旺,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旺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