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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灏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064号
案件名称吴灏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灏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灏汛,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灏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灏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吴灏汛受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隆福汽配城C区68档广州金亿汽配公司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并以麓湖路自编50-6号东恒汽修厂仓库作为存放仓库。

2016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灏汛,并在档口查获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26类729件及销售单据345份,在仓库查获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7类227件及有大众标识的包装盒398个。

经审计,在2016年2月16日至11月15日间,被告人吴灏汛共计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人民币83746元。

经统计,查获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汽车配件共价值人民币274138.45元。

截止至2016年11月16日,涉案大众注册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及配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灏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缴获的汽车配件、销售单据,涉案物品及案发现场、仓库的照片,租赁合同,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6]141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6]856、8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真假图片对比文件,证人黄某、蔡某、余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牛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灏汛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灏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灏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灏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灏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灏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吴灏汛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灏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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