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2号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界浦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董事长。
第三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MYUNGWOUKKIM,董事长。
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知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撤回对该案起诉书中的所有诉讼请求,即自愿撤回对两被告及相关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无锡好力泵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