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470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传伟,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传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