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95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佰旺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京路14号大院1、3、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天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菲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佰旺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