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81号罪犯李庆武,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吉04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截止2017年10月20日余刑为3个月零6天。
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庆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严把握改变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武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