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林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