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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东方红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东方红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东方红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2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东方红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西社小区。

经营者:郑国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东方红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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